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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98號

聲請人
祥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9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6年12月15日 │7,330元 │VC0000000 │ ││ │司 │興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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