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夏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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