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微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夏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中勞小字第83號、97
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再審原告迄未依期補正,其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