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富宥銘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8,2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8,2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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