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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富宥銘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因98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8,2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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