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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許石慶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
  • 被告
    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被   告 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吳皓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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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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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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