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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職業災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85,

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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