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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9,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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