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 債權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盈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盈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2月2日經授中字第098316501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狀載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金豐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