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
- 債權人
-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祐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相對人奇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林明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釋明其為債務人之原因事實。
㈢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