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 債權人
- 台灣松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權人台灣松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及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三)債權人之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