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究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不明確,並釋明對之為本件聲請之原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債 權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究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或甲○○個人因請求標的欄陳述之債務人不明確,並釋明對之為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 ㈡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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