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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當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智聖企業社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智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為「甲○○即智聖企業社、乙○○、甲○○」,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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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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