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凱威實業有限公司、甲○○、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382號債 權 人 凱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委任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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