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84號
- 債權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冠衡興業有限公司 (原名:冠衡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7352345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