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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債權人
振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中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無從認定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型態,則聲請人列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為債務人,難認為合法,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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