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 債權人
-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㈡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於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㈢相對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