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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權人
泰亞輪胎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㈡聲請人泰亞輪胎有限公司於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㈢相對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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