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118號
- 聲請人
- 立石自動控制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怡正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先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怡正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裁定命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該裁定已於98年6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仍無法得知相對人解散後應行清算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孰為何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