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
- 債權人
- 王邱麗珠
- 債務人
- 良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旺
- 債務人
- 吳竹真
一、債務人吳竹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M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業解散已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已不存在,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L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