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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

債權人
王邱麗珠
債務人
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旺
債務人
吳竹真

一、債務人吳竹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M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業解散已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已不存在,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L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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