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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367號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康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7月5日經授中字第096323999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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