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 原告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法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債 權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 認債務人是否為甲○○,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因原因事實欄中陳述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應釋明向甲○○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3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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