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 債權人
-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是否為甲○○,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因原因事實欄中陳述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應釋明向甲○○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