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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166號

債權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是否為甲○○,並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因原因事實欄中陳述為四季餐飲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應釋明向甲○○為請求之原因事實),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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