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 債權人
- 交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華立電機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