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 債權人
- 仁豐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為仁豐行有限公司或仁豊行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