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148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匯智事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依據為何。
㈡確認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