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 債權人
-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力勝水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之利息起訖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力勝水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之利息起訖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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