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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債權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力勝水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之利息起訖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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