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
- 債權人
-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孫翁
- 債務人
- 寶力勝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