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號
- 債務人
-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此為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所明定。
二、查七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30日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在案,本件債權為破產債權,自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