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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債務人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此為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所明定。

二、查七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30日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在案,本件債權為破產債權,自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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