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623號
- 債權人
-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利息自民國97年1月5日起算並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