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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在案,請補陳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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