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在案,請補陳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破產管理人在案,請補陳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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