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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5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528號

聲請人
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雙方保管條約定,請求相對人因不依約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語。惟據系爭保管條之債務人為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乙○○。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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