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戊○○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立誠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東立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722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立誠有限公司、乙○○、丁○○、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東立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29日經授中字第 0983316095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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