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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171號

債權人
高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二人債務人
賜貿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債務人
設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
送達代收
住台中市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所為支付命

令,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為屬裁定性質,若有脫漏者,亦得以裁定補充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務人如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四、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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