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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慧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慧芳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9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慧芳。 嗣全部抵押物於97年2月26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 債務人林慧芳分別於⑴96年4月4日為案外人臺灣太陽能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⑵84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6,000,000元⑵9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99年4月4日⑵99年11月14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⑴案外人臺灣太陽能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⑵自98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⑴4,514,942元⑵182,60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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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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