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0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王黛、日益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㈠95年12月15日㈡96年1月10日㈢96 年2月1日㈣96年3月3日㈤96年6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㈠30,700,000元㈡30,120,000元㈢1,560,000元㈣ 11,400, 000元㈤4,3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 ㈠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至民國135年12月12日止。 ㈡自民國96年1月9日至民國136年1月8日止。 ㈢自民國96年1月31日至民國136年2月28日止。 ㈣自民國96年3月1日至民國136年2月28日止。 ㈤自民國96年6月13日至民國136年6月1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黛、日益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8年5月1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 。而債務人王黛、日益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㈠95年 12月15日㈡96年3月3日㈢95年1月16日㈣96年6月20日㈤96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㈠25,580,000元㈡9,500,000元㈢ 3,000, 000元㈣28,700,000元㈤1,300,000元,約定有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㈠115年12月15日㈡116年3月3日㈢100年1月16日㈣116年6月20日㈤116年2月5日,如未按月 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按期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6,505,78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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