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231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全創新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之㈠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3,000,000元,到期日97年11月25日,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