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623號
- 聲請人
- 安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榮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甲○○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榮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業於98年4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8340521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