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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752號聲 請 人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影本漏印發票日)。 二、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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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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