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589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56號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另相對人裕凱發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另相對人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9589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7年7月31日 │15,000,000元(其中 │98年10月29日 │98年10月29日 │ 無 │ │ │ │ │3,600,00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