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力大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