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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32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432號

原告
甲○○
被告
申○○○
訴訟代理人
未○○
被告
午○○○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辛○○
被告
庚○○
兼上5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被告
丁○○
被告
辰○○○
被告
寅○○
被告
丑○○
被告
子○○
被告
丙○○
被告
癸○○
兼上6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告
乙○○○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系統表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林隆垚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繼承系統表為真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良榮於民國12年2月8日死亡,而留有豐原市○○段第293、第298地號土地等遺產,但因日據時代戶籍登記不完整,致繼承人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然該派下繼承權詳如代書林隆垚所製作如附件繼承系統表所示,為便辦理登記,爰請求確認系爭繼承系統表為真正。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均認諾原告之請求,並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證書之真偽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而所謂證書真偽係指製作證書之事實是否真實而言,至證書內容之記載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此係另一問題,確認證書真偽之判決,對此無確認之效力。

二、查系爭繼承系統表之真正為被告所自認,且製作該繼承系統表之代書即證人林隆垚亦結證稱系爭繼承系統表為其所製作,其乃依戶籍謄本之記載所整理,因被繼承人林良榮之配偶與林良榮之長男之配偶均無戶籍資料可查,故林良榮所有繼承人均如系爭繼承系統表所示等語明確(見本院98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前開繼承系統表為真實,應可認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如附件所示之繼承系統表真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