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訴人因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186,1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71,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因98年度家訴字第4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186,1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71,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