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5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許秀芬林宗成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者而言。又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為上訴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上訴人固於調解時承認自己係股東,然並非負責人,亦未在現場參與經營;關於上訴人開立支票支付啤酒貨款之事,乃因原負責人經營不善,資金不足,始由上訴人入股挹注資金,且原負責人一直在龍族休閒廣場現場經營。又「生力啤酒機使用及保管合約」雖為上訴人所簽立,然當時乃因負責人已無資金,始由上訴人作保簽定。惟被上訴人業務竟在收款期約之日前跟不相關人士說「龍族積欠貨款」等損害上訴人信用之言語,在上訴人責罵被上訴人業務後,當日傍晚被上訴人竟在未告知任何人之情況下,即將屬於龍族休閒廣場財產之酒杯、酒壺、酒桶等器具一併搬走。因被上訴人尚有未收貨款,故上訴人心想被上訴人搬走之2桶啤酒及酒杯、酒壺、酒桶等即可將之充抵貨款,不再追究,詎料被上訴人竟猶持合約、出貨單等欲再收取貨款,顯不公道,爰提起本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

三、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乃係針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而為指陳。上訴理由狀內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參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其業已合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小額事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