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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72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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