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楊淑春即佳昌工程行
- 被告
- 凱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