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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54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4,044,8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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