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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9號

原告
睿智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被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自行將民國98年9月7日陳報狀繕本(含證物)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原告應提出實際派工進場施作之起迄日期紀錄(如工作日報表、監工日誌或其他文件)。

被告應提出有因原告所承攬之工程項目延遲完工而致遭業主扣款之相關資料到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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