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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48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以98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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