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開發亨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2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