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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友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滄隆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張廣智
複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楊偉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98年度建字第90號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判決前,被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98年10月22日,由陳伸賢改由楊偉甫接任,有被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署長簡介影本1份附於本件二審卷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3號卷㈠第91頁足參,被上訴人且已於100年10月15日聲明承受訴訟(見同二審卷㈠第89頁),爰命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楊偉甫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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