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滄隆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張廣智
- 複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上列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楊偉甫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98年度建字第90號民國(下同)99年6月29日判決前,被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98年10月22日,由陳伸賢改由楊偉甫接任,有被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署長簡介影本1份附於本件二審卷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3號卷㈠第91頁足參,被上訴人且已於100年10月15日聲明承受訴訟(見同二審卷㈠第89頁),爰命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楊偉甫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