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楊國精、王金洲、黃文進
- 上訴人甲○○、因財園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65號再 抗告 人 甲○○ 一、上列再抗告人因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林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本件應徵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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