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11月26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